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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珍藏史料數位典藏及加值應用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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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肇嘉文書
日治時期結社與社會參與活動文書
正題名:臺灣民眾黨抗議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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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設資料
資料識別:
LJK_03_03_0210046
著作者:
產生者:臺灣民眾黨
主題與關鍵字:
團體或公司行號:臺灣民眾黨
描述:
範圍與內容:此為臺灣民眾黨向警務局長針對鴉片特許政策提出的抗議文,除了提出鴉片對於人體與國際信譽上的損害,也提出善後處理的方法,要求停止鴉片製造與發售,使癮者主動產生戒絕的決心,以及對聲請鴉片特許者施以矯正治療。此事件緣於1928年12月28日臺灣總督府以律令公布臺灣新鴉片令措施,原則上規定鴉片不准吸食及採用治療主義,禁止開設鴉片煙館等。鴉片不准吸食此規定,有一但書,即本令施行前之鴉片癮者,由總督府特許吸食,而吸食政府發售的鴉片煙膏者,不在此限。1929年1月8日公布「臺灣鴉片令施行細則」,自1929年1月9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止,新受批准者限至1930年6月發給新牌照。1929年12月18日警務局長發表新特許方針的聲明,重點為承認鴉片秘密吸食及秘密交易者甚多;對於已成病態之癮者,按修正令科以嚴刑,在人道上有所不忍,也非本制度的宗旨;只憑刑罰無法使癮者全部矯正;單從矯正處分下手,要網羅全部癮者有困難。臺灣民眾黨針對此聲明,於1929年12月22日發布抗議文,要求警務局長取消聲明,同時打電文給總理大臣與拓務大臣要求總督府停止發給新牌照。
出版者:
臺灣珍藏史料數位典藏及加值應用計畫
貢獻者:
臺灣珍藏史料數位典藏及加值應用計畫、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
日期:
形成日期:昭和4年12月22日 (1929)
格式:
重製Jpeg影像:1
來源:
六然居典藏,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
http://tais.ith.sinica.edu.tw/sinicafrsFront/
管理權:
後設資料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所有;數位影像僅供檢索瀏覽,其他利用方式請另案洽詢。
授權聯絡窗口
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
電話:(02) 2652-5181
e-mail:twharch@gate.sinica.edu.tw
引用這筆典藏
引用資訊
臺灣民眾黨(昭和4年12月22日 (1929))。[正題名:臺灣民眾黨抗議文]。《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》。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6f/26/84.html(2021/05/14瀏覽)。
直接連結
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6f/26/8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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